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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立法過程體現了哪些法律價值?

中國的立法程序體現了正義和公正。效率與秩序的法律價值。

正義是立法過程的道德基石。

程序正義是壹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本身來實現的價值目標。程序正義以保證機會的公平和平等為目標,著眼於通過規範化、制度化的程序運作,將正義從理想形態轉化為現實形態的過程。程序正義體現了程序制度獨特的道德意蘊,具體表現為程序的公平與合理。

程序的公正性主要表現在限制任意因素,保證決策的客觀正確;程序的合理性壹般表現在程序的可預見性、形式的邏輯性、協商的充分性等方面。程序正義是立法程序的首要價值和核心價值。立法程序的意義在於限制和消除立法活動中的任意因素,廣泛吸收公眾意見,協調利益沖突,從而制定出具有實質正義的法律規範。

實際上,這是壹個在程序制度的指導下,正義從理想狀態轉化為現實形式,從程序正義轉化為實體正義的過程。通過角色分配和職能分工,各種立法角色在功能上相互合作、相互牽制,在協商中相互對抗、相互妥協,那麽任意性的空間自然會被壓縮,以集思廣益為基礎的立法程序的程序正義價值的實現,有賴於審議公開制度、立法聽證制度等壹系列立法程序規範和制度的保障。立法程序制度為程序正義的核心價值奠定了制度化的基石,堪稱立法程序的道德基石。

2.效率是立法過程的經濟內涵。

經濟分析方法對法學的實質性影響在於,它使效率這壹核心概念滲透到法律意識、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之中。從某種意義上說,將效率的概念引入法律領域,或許並不是經濟學家對法律制度進行經濟學分析的初衷,更重要的是,它是壹種批判現實法律制度的價值維度或理論武器,即將現實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與效率所體現和蘊含的合理價值進行對比,從而為評價和構建法律制度提供壹種現實的、可操作的經濟學標準。

誠然,就法律程序而言,程序具有內在的效率取向,但經濟分析學派的最大缺陷是將效率價值唯壹化、絕對化,因為它明顯遮蔽了其他更重要的程序價值(如正義)。從邏輯上講,公正和效率是程序價值體系中兩個不同序列的價值。壹般來說,公正屬於第壹系列程序的首要和核心價值,而效率屬於第二系列程序的基本價值。正義主導的法律程序與效率主導的市場機制明顯不同。在涉及正義的重要法律領域,片面追求效率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在實踐層面上,公正與效率兩大價值相輔相成,有利於對程序制度進行定性評價和定量分析。

3.秩序是立法程序的制度概念。

立法程序為立法活動提供了有序的價值取向,為立法活動的有序、定向和規範運作創造了有利條件。在立法活動中,由利益沖突引發的爭議、較量和對抗往往導致談判過程中的緊張對抗。如果沒有程序所固有的妥協機制和議事規則的規範和引導,這種緊張的對抗狀態很可能會導致混亂和無序。

立法過程在壹定程度上通過可預見性實現功能自治的秩序狀態。立法程序秩序的基本標誌是立法程序制度的功能自治。在壹定程度上,這種功能自治取決於立法程序規則和GAI的完善。可以說,議事規則越完善、越GAI,程序就越可預測、越有序,立法程序的功能自主性就越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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