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主要是因為整個法律體系旨在促進社會正義和人類幸福,而不是嚴格執行規則。下面是對這個問題更詳細的分析:
1.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特定的問題或者服務於公眾的利益,所以法律不是壹成不變的。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需要及時更新以適應新的實際情況。
2.傳統司法理性
傳統的司法程序是基於對法律的字面解釋和論證,但不能適用於壹些特殊情況,如災難、戰爭、法律空缺等。此時,法律的解釋應該更多地考慮立法者的意圖和目的,從而更好地促進社會正義和人類幸福。
3.對幸福的追求
法律是促進社會幸福和正義、保障人民自由和自主的工具。如果單純依靠書面解釋,可能會限制人的自由,違背快樂的目的。因此,在特殊情況下,法官可以偏離法律以適應實際情況,更好地促進社會幸福。
4.正義和平等的原則
正義和平等的原則是制定和實施法律的基礎。因此,如果法律的某些條款在實際情況中不能實現正義和平等,那麽該法律就需要被拋棄。同時,它也有助於促進社會公正。
5.公共利益
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如果只是在特殊情況下追究法律,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官可以放棄法律來保護公眾的利益。
6.偏離法律限制
雖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偏離法律,但這種行為應該限制在合理和必要的範圍內。尤其是法官在進行這種行為的時候,必須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道德和公平的原則,應該是透明和克制的。法官必須謹慎使用自由裁量權,他們的解釋和思考應該充滿責任感和敬畏感。
7.判例法的重要性
在壹些司法制度中,判例法可以為特殊情況提供靈活的替代辦法。判例法可以根據現有的司法案例和社會背景解釋和適用法律,從而推動司法發展,促進社會正義。
8.合理預期原則
法官根據道德和正義的概念行使他們的職責。因此,壹些合理的期待可以促進司法判決是否應該偏離法律。比如在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能夠得到保障的情況下,背離法律可以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精神。
總之,雖然亞裏士多德主張我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偏離法律,但這種行為必須受到約束和限制,並且要符合司法制度中已有的道德和正義原則。同時,法官也需要認真權衡利弊,正確適用法律,促進社會正義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