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初始和未來的資金需求:不同企業形式在成立時的資金需求也是不同的,需要業主根據自身的資金情況進行選擇。同時,不同形式的融資能力不同,需要追加投資時的難易程度也不同。公司制企業初期投入大,但能籌集到的資本也是成比例的;民營企業的初始成本要求也最低,但未來融資能力最差。
二、適合行業:企業模式的選擇也與創業者想進入的行業有著必然的關系。私營企業也更適合分散的小規模經營,在零售商業、服務業、建築手工業和自由職業者中占很大比重。有些行業的創業者要有合作精神,建立合作團隊,這就需要考慮私人合夥。比如妳設立培訓機構、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如果高度依賴技術和資金,不適合單幹,沒有合夥人,創業很難。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業範圍更廣,如電子、貿易、化工等。
3.稅收方面的考慮: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適用的稅收政策來源於不同的形式,稅收政策對企業的影響是長期的,因此需要比較不同組織形式的征收和稅率方法。私營有限責任公司需要雙重征稅,但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企業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
四。責任:壹些組織形式可以為所有者和投資者提供壹定程度的保護。在選擇組織形式時,要權衡各種形式賦予所有者的經濟和法律責任,把責任控制在他們願意承擔的範圍內。如果說公司企業的有限責任原則是對其個人財產的有效保護。私人合夥的無限連帶責任和私人獨資的無限責任給投資者的家庭和個人財產帶來風險。
5.管理能力:企業主要評價自己的管理能力。如果他們不懂管理,就需要選擇那些能把多種人才帶入企業的組織形式。私人合夥中的合夥人可以實現優勢互補;然而,私營企業基本上完全依靠業主的個人能力;而公司制企業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可以讓職業經理人來經營企業。
6.可控性:在不同的企業形態下,企業主對企業的控制能力是不對等的,有些權力高度集中,有些則相當分散。企業主要權衡他想從別人那裏得到的幫助和他願意放棄的控制權。在私營企業中,所有者擁有經營決策權;在公司中,每個股東都有權幹預企業的經營;私人合夥企業的每個合夥人都可以參與企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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