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說明我國在懲治單位犯罪時,原則上采用“雙罰制”,但不排除法律特別規定的“單罰制”。所謂雙罰制,也稱雙罰制,是指單位犯罪,不僅對單位處以罰金,而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在我國刑法中,對大多數單位犯罪實行的是雙罰制。所謂單罰制,也稱替代罰制,是指單位犯罪,不處罰金,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單壹刑罰制度的典型立法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百九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