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有以下特征的行為通常涉嫌軟暴力:騷擾、糾纏、制造噪音、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軟暴力也是壹種精神暴力。行為人從侵犯他人人身自由、隱私等壹些方法對他人施加壓力,對他人造成心理傷害,但沒有身體傷害的痕跡。這種精神暴力往往更難治愈受害者。因此,這種對他人造成嚴重心理傷害的行為,符合威脅他人進行交易罪的犯罪構成和恐嚇他人的情節。所以軟暴力可以參照上述罪名定罪。遭受軟暴力討債的公民,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