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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困難產假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難產指剖腹產,增加產假15天。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享受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聘用合同。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女職工可以增加壹至三個月的假期。擴展數據:

有關節假日處理的規定:1。產假:按病假工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生診斷需要休息的,可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2.對於產前假,工資按照原市勞動局發布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關於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女職工在休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80%支付”。我這裏的工資是指按女職工休產前假或產假前正常出勤月計算的實得工資(不含生產性津貼和獎金)。我們應該努力提高工資。三。生育津貼產假期間,女職工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津貼的標準是當年社會保險繳納的基數,只要有產假就發放生育津貼。醫療補助3000元。職工所在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享受的其他生育保險待遇也應由單位承擔。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工資的80%發給,以後再延長70%。根據原市勞動局發布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哺乳假六個半月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支付。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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