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理論上講:
首先,根據房東的說法,“本人與張某簽訂合同,壹般將房屋出租給張某,租期為3年,自2009年6月1日起”,所以妳已經默認了劉的轉租合同,該合同雖未生效但已成立。不適用合同法第224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張有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2009年6月是合同的生效時間。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所謂“商不破約”。因此,即使房屋出售,租賃合同未到期也不能解除。房東賣房的時候可以和買家協商,租金歸買家。
我不明白為什麽房東要他搬出去。妳是房子的主人,所以由妳決定出售。雖然買賣不破租賃,但另壹方面,租賃不影響買賣。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售出租的房屋,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妳可以賣掉房子。如果張不同意,妳可以讓張以同樣的價格買下妳的房子。
(2)根據房東的情況,妳可以:
1,請先找張商量。最好不要打官司。向他解釋訴訟既費時又費力。
我不知道如何在妳的合同上簽字。妳最好帶著合同咨詢壹下當地的律師。壹般情況下,妳總能在合同中找到漏洞。堅持住!
尤其是租金和租期方面,必須有所突破。如果沒有約定具體的金額(記住:壹定要書面約定),對妳會非常有利!
房子是妳的了!可以采取適當的極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