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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房地產的利弊

2021年初,上海進壹步加強房地產調控,從個稅調整、司法拍賣房限購、嚴查商貸進入樓市、離婚前房產納入原住房等方面陸續出臺政策。

尤其是司法拍賣房納入限購,導致很多沒有購房資格的購房者失去了再次規避限購政策的路徑。

最近上海壹派律師事務所接了很多案子。

關於註冊公司購買房產規避限購政策

商務咨詢,發現大部分咨詢者因為缺乏專業知識,往往無法準確分析判斷買房的利弊。

壹、以公司名義購買和持有住宅房屋的利弊

我相信,

單從稅收角度來看,以公司名義購買並持有居民住宅有利有弊,但弊大於利。

1.從稅收的角度來看,公司購買和持有住宅的優勢。

壹是買房成本可以折舊,導致企業所得稅負擔下降。

第二,如果公司是壹般納稅人,在買房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導致公司應交增值稅減少。

2.從稅收角度看,公司購買並持有住宅房屋的弊端。

購買並持有居民住房的公司不能享受自然人購買並持有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分析如下:

壹是購房時不能享受契稅的首套房減半優惠政策,按照

3%

繳納契稅;

二是持有不能享受個人住房免征房產稅的優惠政策。在持有期間,妳每年都要依法申報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是再次出售時,不能享受個人住房銷售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百分之三十

直到/非常

60%

按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四,再次銷售時,不能享受個人住房銷售唯壹免稅優惠政策,不適用個人住房銷售核定征收辦法,但應按照

25%

稅率承擔企業所得稅;

第五,出售時不能享受個人出售普通住房五年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但應按照

5%

增值稅是按稅率差繳納的;

第六,買賣時不能享受個人買賣房屋免征印花稅的優惠政策。

萬分之五

按稅率繳納印花稅。

因此,從稅收的角度來看,以公司的名義購買和持有住宅是不經濟的。

即使房產增值了,增值部分交的稅。

遠遠高於

個人需要繳納的稅。

當然,從

納稅計劃

從上看,未來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變相轉讓房產似乎是可行的。

但是這種交易,

與資產轉讓相比,它比較復雜,涉及到風險控制、調整、或有負債等問題。,壹般需要專業人員介入。

二、以公司名義購買和持有非住宅房屋的利弊

從稅收政策來看,公司購買並持有非住宅房屋與個人購買並持有非住宅房屋相比,有三大優勢,分析如下。

第壹,公司可以在買房時計提折舊,抵扣成本,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對個人來說沒有意義;

二是由於公司稅前利潤可以彌補虧損,再次出售時,企業所得稅負擔往往低於個人持有待售房產時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第三,公司未來出售不動產時,可以選擇股權轉讓的形式進行稅務籌劃。

因此

經過大量的分析,

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公司購買並持有非住宅房屋是優越的。

本文由上海壹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震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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