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屬於同壹人,使合同關系和其他債務關系消失。廣義上的混淆,是指兩種不能共存的法律關系歸屬於壹個人,權利義務消滅的現象。包括:
1.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屬於壹個人;
2.債權債務歸壹人;
3.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屬於壹個人。
狹義的混淆,即合同法上的混淆,僅指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的情況。
合同混亂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式之壹。它是指合同項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結合,是基於合同的目的和權利義務的終止。其他方式包括償還、抵銷、提存、免除、履行和不能履行。這是狹義的混淆,特指合同法中的情況。
合同以這種方式消滅並不是壹個合乎邏輯的結果,而是因為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法律規定合同因混亂而消滅,效果更符合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篇文章是關於債權債務混淆的。
混淆是壹種事件,即某些客觀事實產生的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無需當事人表示。
泛化是造成混亂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1)企業合並,合並前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屬於被合並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去世,兒子繼承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例如,兒子A向父親B借錢後,兩人因意外事故同時死亡,兒子C of A繼承他們的財產。
擴展數據:
法律的效力
1,合同與其他債務的關系因混淆而絕對消滅。消滅效力不僅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抗辯權,還關系到合同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擔保債權。
2.當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且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合同權利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因混淆而消滅債權。例如,當債權為他人質押的標的時,質權人享有該債權繼續存在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關系混淆,債權也不會消滅。
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混淆不具有消滅債務的效力。例如,根據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兌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到期前以背書方式轉讓的,即使票據上的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票據仍然可以流通,因此票據上顯示的債務不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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