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人民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繼承順序為: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所以如果老人沒有立遺囑,財產就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
2.通常情況下,合法繼承房產要在被繼承房產的公證處進行公證,然後在房產交易中心進行公證。
(1)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需要兩證兩證。
1,到被繼承人派出所開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給死者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具體合法繼承的房地產如何辦理過戶手續,應按當地房產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具體規定操作。
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壹百六十條無繼承遺產的所有權無繼承或者無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壹百六十壹條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和債務的原則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壹百六十二條清償被繼承人的稅款和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不妨礙清償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壹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繳納稅款和債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