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證條件
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調查取證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有權調查取證的組織或者個人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包括公安和檢察院。律師壹般會為當事人調查取證,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師可以調查取證,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向當事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行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範圍與律師的代理地位有關。壹般來說,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擔任原告代理人時,調查取證的範圍比較廣。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類型因標準不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二:律師自行取證的內容
根據證據使用的不同階段,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內容可以分為三類:
1,備案階段:調查對方身份信息、資質、資格信息;
2.審判階段:與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
3.執行階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三: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要求與所代理案件相關的範圍:
1.證據調查
2.知識產權調查
3.企業信用調查
4.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去向
調查取證的具體規定是律師可以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調查和有計劃地收集相關的訴訟和非訴訟證據。因此,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必須在上述範圍內進行調查,不允許超出上述範圍進行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