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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人口罪怎麽判

販賣人口罪壹般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口販賣,又稱人口販賣。“販運人口”系指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弱勢地位,或通過給予或接受報酬或好處以獲得對另壹人有控制權的人的同意,以剝削為目的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至少應包括利用他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人口販運不同於非法移民(走私)。非法移民是某人的自願要求,(非法)合同可能不涉及欺詐。非法移民到達目的地(國)後,可能完全自由,也可能被要求做中間人安排的工作,以還清非法移民費用。人口販運的受害者被強迫奴役,或被不公平的工作合同欺騙,或受到嚴重剝削,他們的基本人權被完全剝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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