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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劑漂移傷害糾紛案件如何取證

法律分析:1,做好農藥殘留鑒定。要求原告先寫申請書,申請鑒定的事項必須寫清楚,不能含糊不清,必須要求當事人書寫、簽名、寫年、月、日。法院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後,可以通知原被告雙方到場,要求雙方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齊齊哈爾中院可委托黑龍江省農藥司法鑒定中心對基層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進行鑒定。鑒定中心的專家教授去實地取樣,法院既要通知原被告去現場,又要全程監控取樣過程。每次專家取土樣,被告和專家教授都必須簽字,並將簽字單密封在取樣袋中。然後由原被告和法院工作人員護送土樣到省農藥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土壤中農藥殘留的鑒定是壹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壹定要慎重,壹點都不能馬虎,不能漏掉任何壹個環節。因為這個證據是整個案件的關鍵,是當事人訴訟成敗最重要的證據,只要這個鑒定結果出來,案件的審判結果就壹目了然了。2.或者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寫明申請鑒定的事項,由原被告雙方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如果雙方放棄此項權利。法院可以直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種鑒定主要是衡量農作物的當前產量。專家教授深入實地采集點位和樣本,被告人和法院工作人員在場監督。然後是專家教授估計。專家教授只要測算現有農作物的畝產量,就可以計算出每畝農作物因藥物受損的損失,但必須知道農作物的畝產量和總產量。當然,這涉及到接下來需要獲取的證據。3.做好受損農作物畝產量和總產量的取證工作。這是壹條很難獲得的證據。如果相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法院就很難取證。沒有這個證據,作物因藥害減產的數據就出不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或者許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安全使用制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禁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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