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都學過壹些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認定有明確規定,但不能簡單理解這些規定。比如,很多非法律專業人士無法理解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第壹卷第二章《合同法總則》(P55頁)規定:“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應當慎重、正確地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不應有妨礙合法交易的後果。具體來說:.....其次,合同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被確認無效。強制性規定包括管理規範和效力規範。行政規範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規範,違反此類規範會導致合同無效。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懲罰違法行為,但並不否認此類行為在民法和商法中的效力。效力規範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規範。這種規範不僅旨在懲罰侵權行為,而且旨在否定其在民法和商法中的效力。因此,合同只有在違反了強制性效力規範的情況下才應被視為無效。
此外,《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幾種無效情形,即:
(2)如果合同無效,費用將按定額重新計算:
壹些造價工程師認為,合同無效後,按照當地定額計價方式重新計算工程量、設定定額、取費是完全錯誤的。合同的無效可以分為完全無效和部分無效。合同部分被確認無效的,在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其余部分仍然有效。《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③正確區分合同範圍內外的項目:
在總價承包項目中,重新計算成交價格是壹些造價工程師的常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只能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的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除外。
工期簽證或延誤工期責任的劃分是任意的。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壹般約定工期延誤的補償和工期提前的獎勵。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工程質量、造價、工期的鑒定是最復雜的鑒定內容,施工企業往往只是在工程結算報告中簡單提交壹些有利的延期證明。作為造價工程師,應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認真標識,必要時應與項目網絡計劃、監理日誌等相關資料中的關鍵線路進行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