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會產生以下後果: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有權自動撤訴。如果被告在此過程中提起反訴,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兩次法定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即使被告不出庭,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對被告同樣有效。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強制認為必須出庭的被告人,即無法查明案情或者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被告人,經合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傳喚。傳喚的對象必須是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且不出庭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人;被傳喚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被告拒絕出庭肯定是沒有道理的。此外,在執行傳票之前,被拘留者必須被告知拒絕出庭的後果並接受教育。如果他仍然拒絕出庭,可以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