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執行監護任務時,監護人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並應時刻註意自身人身安全;
3.現場監護人應掌握作業現場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設施狀況,確保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實(根據特種作業票)並滿足作業要求。
4.現場監護人應對施工中使用的儀器設備進行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並報部門安全員確認;
5、監護人在監護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操作。
6.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
7、監護人在監護過程中,不得做其他與監護工作無關的事情,避免因監護不利,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事故;
8.監護期間,監護人應檢查作業現場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是否完好可用。
9.監護現場發生事故或意外時,監護人應及時向分廠和公司領導報告。
10,無論施工單位是動土、動火、登高、進入容器擴容、技術改造等壹系列作業,都必須在哪個部門指派安全監督,壹個施工現場有壹個監護人。
11,高處、密閉空間等危險環境和危險區域的特殊作業,可增加監控人員,確保監控工作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阻礙。
第六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記錄情況,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