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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具體學科是什麽?

法學(英文:science of)是研究法律這壹特定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又稱法理學或法學。其研究對象包括法律的產生、本質、特征、形式、發展、功能、制定和實施及其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學是社會科學中的壹門專門科學,研究具體的社會現象“規律”及其規律。法律肯定了法律對社會的制約和調整。於是,法律就成了教育所有人守法的特殊價值。法律思想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法”字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起有“法理學”之名。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皮亞努斯(Ulpianus)將“法律”壹詞定義為:人與神之間事務的概念,對正義與非正義的研究。現代法理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對於法律與科學的關系,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主要涉及到價值論研究是否科學的問題。法律的詞源是1。“法律”壹詞的拉丁語Jurisprudentia至少出現在公元前3世紀末的羅馬,意思是系統的、有組織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知識。古羅馬法學家曾經給“法”下過壹個經典的定義:“法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學問;這是壹門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德語、法語、英語和西班牙語都在法理學的基礎上發展了自己的指代“法律”的詞匯,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也越來越深刻。2.法律問題的研究在我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之術”或“刑名之學”。據考證,雖然“法”字正式出現是在魏明帝設立“法學博士”之後,但“法”之學自漢代就已存在,主要是對現存法律進行註釋。中國古代的“法學”壹詞最早出現在南北朝時期。不過,當時使用的“法理學”壹詞的含義還是比較接近“法學”的。中國古代的“法”字與現代西方國家的“法”的概念有很大不同。3.現代漢語中的“法”字最早是從日本傳入的。1868首次使用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翻譯法理學、法學、德語Rechtswissenschaft等英語詞匯,並做了詳細的解釋。這個詞是“戊戌變法”前後傳入中國的。/view/373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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