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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案件中追悼會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64條原則規定了刑事追繳制度,即對於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返還被害人或者予以沒收。

二、追悼會制度的特點

1,利息回收。利益恢復和權利救濟是同壹問題的兩個方面,是刑事追悼制度的基本屬性。任何人,包括被害人,都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益,所有違法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盡量恢復到利益受到侵害之前的狀態。所以刑事追逃主要是利益的追繳,不具有懲罰性。

2.民事責任的刑事化。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本質是民事侵權行為。法律將壹些嚴重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後,使用追悼是刑事民事責任。追悼制度的運行不能完全脫離民事責任追究制度的土壤。

3.強制程序操作。強制刑事追償程序是民事責任犯罪化的必然結果。追贓是有關機關的法律責任,不是申請,追贓的流程和刑事訴訟是壹樣的。

三。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刑事追逃制度存在幾個突出問題:

1,刑事追逃缺乏制度約束。刑事追悼會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是“重刑輕民”思想的體現。刑事訴訟仍以打擊犯罪為主,司法機關追悼動力不足,也沒有完備的追悼制度來保障。

2、司法資源不能滿足追悼會的需求。刑事追逃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適用大量民事法律規範來界定贓款贓物的歸屬、性質和範圍,刑事司法人員相關專業能力的缺失是我國刑事追逃制度實施的瓶頸之壹。

3.刑事恢復程序已經結束。紀念程序的封閉性表現在角色的缺席。在公民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權益保護應該和打擊犯罪同等重要。制度設計應賦予被害人和相關利益方參與的方式方法,增強悼念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完美結合。

4.刑事追逃缺乏監督制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訴人和法律都有追償的責任和義務,但無監督的責任等於無責任,責任監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償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針對上述問題,應轉變司法觀念,高度重視刑事追悼會,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將追悼會情況納入案件移送內容,實行責任追究制。同時,將罪犯追贓工作納入各機關考核目標,提高司法人員的責任意識,用制度保障追贓工作的順利運行。以專業化為目標,配備司法資源,加強隊伍建設,滿足刑事追悼工作的需要。檢察機關作為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追悼會承擔應有的法律監督責任,具體可以通過糾正違法行為或者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檢察機關可以利用人民監督員制度加強自身監督。

綜上所述,關於《刑法》關於追悼的規定,要辯證地理解。既要看到國家對被害人合法財產權利的保護和保障,也要看到在追悼執行的具體實踐中還存在壹些需要改進的地方,如制度保障和制約不足、追悼工作專業素質和資源不足、追悼過程不夠公開透明等。要建章立制,加強人員和資源配置建設,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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