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於婚前個人財產公證;
2.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屬。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對方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
3.婚前財產所有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為婚前財產留下證據,在離婚訴訟時用證據證明自己的婚前財產。
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如下:
1,堅持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2.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3.男女平等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原則。
因婚前財產產生的糾紛按以下方式處理:
1,解決婚前財產的糾結,首選應該是爭取家庭和睦,婚姻穩定。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是有意義的,但在婚姻穩定、家庭和睦時就沒有意義了,因為這個時候,夫妻雙方就把財產和其中壹方的個人財產混為壹談了,不需要區分;
2.婚姻財產公證是解決夫妻壹方婚姻財產的最佳方案。但婚前財產公證深受雙方及其父母觀念和習慣的影響。事實上,真正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的非常少。
3.如果壹方配偶的財產在婚前沒有經過公證,也可以在婚後通過夫妻財產約定進行補救,但實際上夫妻之間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並不多,這種方案的使用率和效果也非常有限;
4.婚前財產所有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為婚前財產留下證據,在離婚訴訟時用證據證明自己的婚前財產。
綜上所述,女方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以書面形式約定個人財產歸屬,來保護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