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拆遷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1,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拆遷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3、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4、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房屋調換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5、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6、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由拆遷人給予拆遷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7、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8、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9.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10.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綜上所述,搬遷前期費用,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理費用,材料拆卸包裝運輸費用,辭退員工補償等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