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明確規定付款日期的(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等材料,不包括工程價款預付款),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納稅。合同未約定支付日期的(同上),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收到經營所得或者取得索取經營所得證據的當天。上述預付工程價款是指工程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於預收的工程價款,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開工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時間。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承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收到經營所得或者取得索取經營所得證據的當天。《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發生時開具發票,以確認業務收入。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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