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實行崗位制。檢察官人數根據案件數量、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和人民檢察院級別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員額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量控制和動態管理。
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官在檢察官的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起草法律文書和其他檢察輔助事務。
符合檢察官崗位條件的助理檢察官,按照檢察官任免程序經過遴選,可以被任命為檢察官。
人民檢察院書記員負責案件記錄等輔助檢察事務。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負責辦理場所警戒、人員押解、看管等警務事項。
司法警察按照相關法律進行管理。
如果人民檢察院有工作要做呢?
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檢察技術人員,負責與檢察工作有關的事項。
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檢察官分類管理改革是落實中央關於提高司法辦案質量、效率和公信力的要求,適應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需要,進壹步推進檢察隊伍革命化、規範化、職業化、專業化建設。雖然我國有專門的檢察官法,但長期以來,檢察官壹直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檢察機關內部幹部人事管理也存在管理模式單壹的問題,集中表現在檢察官的錄用、考核、崗位任免、職業發展、培訓、工作保障等方面,與其他公務員沒有本質區別,行政色彩濃厚。導致檢察官管理難以體現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檢察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檢察官與普通公務員的職業差異、檢察機關內部各類人員的不同角色。
總結:根據工作需要,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可以交流,但壹般可以在本類別內交流,也可以跨類別交流。交流應當符合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中央政法專項編制、崗位比例和崗位限額內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二十六條檢察官實行崗位制管理。檢察官數量根據案件數量、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和人民檢察院級別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優先滿足基層人民檢察院和案件數量較多的人民檢察院的需要。
檢察官職位出現空缺的,按照程序及時遞補。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