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空間規劃的要點是:
1,完善數據資源體系。土地空間信息數據資源橫向覆蓋測繪、國土、規劃、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住建部門、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等不同行業;縱向貫穿國家、省、市、縣四級。按數據類型分為現狀數據、規劃數據、管理數據和社會經濟數據;
2.做好“雙評”。以國土空間規劃數據庫為基礎,建立以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為代表的現狀基礎評價,包括土地、礦產、森林、海洋、草原等自然資源的現狀和潛力分析評價;
3.分析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基於國土空間規劃數據庫,開展國土空間保護分析評價,分析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國土空間保護現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利用分析評價,分析城鎮化、產業布局、交通設施等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制度。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高國土空間開發和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第十九條縣級土地利用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域,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域,根據土地利用狀況確定每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第二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國務院審批。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壹百萬以上的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