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具體法律如下:1,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6年4月1986日通過,並於2006年7月1986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65438+經200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2.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條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於9月20日,1954,1975,17,1978,3月5日和1982,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
3.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基本教育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和社會都有詳細規定。本法於9月1995日生效。
2006年2月27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教育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對教育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進行修改,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修訂內容涉及國民教育和終身教育的指導思想,學前教育的普及,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的發展,非法招生和考試作弊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