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範宗範2004年加入寶利昌公司。保利昌公司沒有為他辦理工傷保險,但為了減輕他的賠償責任,為範宗範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被保險人是範宗範,受益人是法定繼承人。2005年,範宗範在工作中發生工傷,保利昌公司為其向保險公司申請商業保險賠償。後來範宗範以公司沒有給他買工傷保險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工傷賠償的法律責任。公司辯稱已為範宗範購買商業保險並已獲得賠償,同意僅承擔商業保險賠償以外的賠償責任。答: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並沒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只是購買商業保險來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或者,在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後,為了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比如沒有完全參加社會保險),還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防止員工在商業保險中獲得的對員工的理賠款中,能夠扣除自己的賠償責任。那麽,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利用商業保險免除或減輕工傷保險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所以雇主應該購買責任險,屬於財產險,更具體的說是雇主責任險。所謂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雇傭的員工在雇傭過程中遭受與業務相關的國家規定的意外事故或職業病,造成傷害、殘疾或死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和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壹種保險。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商業保險的,屬於人身保險的範疇,不同於財產保險的責任保險。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但如果用人單位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金額中扣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則變相成為保險的受益人,這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不符,而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社會工傷保險的險種性質不同,在法律關系、給付條件、給付主體、適用法律等方面也不同。對於人身保險,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保險公司已賠付人身意外險的理賠款為由,免除或減少工傷保險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應當視為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福利,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因此,在該案中,保利昌公司應依法承擔其工傷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上一篇:公平原則的適用條件下一篇:先有古文翻譯權的人,不會和敵人交朋友;軍前加人者,敵無所迎。所以,軍人第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