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已經盡到了監護責任。
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避險人采取的措施並無不當。
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
4、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損害,當事人沒有過錯。
5、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但壹方當事人在活動過程中為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或* * *利益所為。
公平原則與平等原則相對立,民法原則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例外是追求實質上的平等;當遵循平等原則會導致嚴重的不公平時,在法定例外中,應適用公平原則予以糾正,合理確定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避免過度違反實質公平,實質公平只能適用於法定例外。公平原則是靈活的。不同的討論對象,不同的案例,甚至相似的案例,都會引起不同的公正判斷。其次,不同的人對同壹討論對象、同壹案件會有不同的公正判斷。最後,公平原則的靈活性表明,公平的內涵和外延是相對不確定的,應該非常謹慎地應用。法官在適用公平原則時要特別謹慎,要“謙抑”,不能“任性”,不能隨意用自己的公平觀念去否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公平原則首先是壹個立法原則,民法條文的制定和規則的設定都應以公平原則為指導。公平原則也是解釋原則。民法規定模糊或者含義難以確定的,也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解釋。公平原則或適用原則。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適用民法的規定也應遵循公平原則。只有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相比,公平原則的內涵更為豐富,在適用時應更加謹慎。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平原則應當作為最終依據,它不適用於其他法律規則和原則,只有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平正義的情況下才適用,以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