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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環線管理規定(2012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外環路管理,保持設施完好、整潔美觀、交通暢通,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外環路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外環線的管理範圍:

(1)外環線道路和橋涵設施;

(二)外環線隔離帶和外環線征地範圍內的各類樹木;

(3)外環河和內緣溝;

(四)外環線上設置的紀念碑、雕塑、路牌、招牌、裏程碑等。第三條外環線征地範圍內的土地、河流、行道樹和公路設施屬於國家所有。第四條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路政管理部門)負責外環線的管理。第五條外環線管理範圍內的外環線河道由所轄人民政府管理。

外環線以內的外坡、小丘、樹木,以及外環線以內溝渠的小丘、樹木,由所轄人民政府和本轄區有關單位管理。

橋涵設施由產權單位管理。

外環線(包括路肩和兩側邊坡)、隔離帶、行道樹、紀念碑、雕塑等設施由公路管理部門管理。第六條外環線征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永久性或者臨時性建築物;

(二)挖坑取土、填溝;

(三)修建與外環線相連的土路;

(四)設置市場場地和售貨亭;

(五)傾倒垃圾、堆放物料、焚燒物品、堆肥、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橋面曬糧、拌制水泥砂漿、碾壓農作物、礦渣等。;

(七)損壞樹木和其他綠化設施;

(8)移動或損壞招牌、裏程碑、雕塑和紀念碑;

(九)設置停車場地或者機動車試剎車;

(10)種植任何作物。第七條裝載散裝、液體物料的車輛在外環線上行駛時,應當密閉、覆蓋牢固,不得沿途遺撒。畜力車在外環線道路上行駛時,必須懸掛合格的糞袋和清掃工具,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牲畜糞便。第八條車輛不準在外環線兩側路肩上行駛,不準越過中央分隔帶,車上貨物不準碰路。第九條穿越外環線的管線采用地下頂管方式穿越,管線深度在路面1.2m以下。特殊情況下確需挖掘路面的,應當按照《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外環線兩側坑塘水位和外環線河道水位應低於路面1米。

外環河水作為外環樹木綠地和農、林、漁業水源。其中,外環線樹木綠地用水量納入市水利部門供水指標,按照農田灌溉用水量收費。第十壹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對外環線上的管線、道路窨井、井蓋等自有設施進行檢查,發現設施損壞、丟失,地下管線漏水、漏水、跑冒滴漏等情況。,並應及時修理或填補。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的,由公路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罰款;法律規定行政強制的,公路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實施行政強制。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公路、橋涵、樹木、隔離帶等設施或者挖掘、占用公路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或者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第十四條拒絕、阻礙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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