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進壹步做好臺灣省同胞子女在大陸中小學、幼兒園就讀工作的若幹意見》。要深入學習、深刻領會中央對臺指示精神,認真貫徹國家關於臺灣同胞投資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做好這項工作。二是“歡迎就讀、壹視同仁、就近入學、適當照顧”臺灣同胞子女在大陸就讀中小學、幼兒園的政策。三、經批準設立的公辦和民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教育機構原則上可以接收臺灣同胞子女。四、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臺灣事務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以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為主。接收臺灣同胞子女的學校和幼兒園應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五、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臺灣事務部門要對擬接收臺灣同胞子女的學校和幼兒園的涉臺工作條件進行評估。有關部門要指導這些學校開展工作,做好監管工作。要采取有效方式,對這些學校的教職工進行涉臺方針政策教育,幫助他們提高工作水平。六、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應按照當地大陸學生入學(園)和升學的有關規定接收臺灣同胞子女,在入學(園)和升學條件、學校安排、收費等方面給予同等待遇,並創造條件給予適當照顧。七、學校和幼兒園應樹立服務意識,以服務促管理。對臺灣同胞的子女,要在思想道德上積極引導,在學習上嚴格要求,在生活上適當照顧。要教育臺灣同胞子女遵守大陸法律法規和校規,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八、學校應采取各種措施,幫助新入學(幼兒園)的臺灣同胞子女盡快適應學校和幼兒園的學習生活,組織豐富多彩的活動,使他們充分了解大陸情況,增進與大陸學生的友誼。教師要積極探索適合臺灣同胞子女的教學方法,幫助他們提高學習成績。九、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臺灣事務部門要會同學校、幼兒園,加強與地方有關部門和臺灣同胞子女家長的聯系,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商會議,介紹臺灣同胞子女的有關情況,協商相關問題。十、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做好涉臺安全工作,建立安全應急預案。發生突發事件時,按照涉臺突發事件處置要求向上級報告,並做好應急處理。十壹、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臺灣事務部門可根據本意見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接收臺灣同胞子女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