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他人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建築物,可以並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
土地所有權的定義如下:
1.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的這種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體現;
2.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種權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
非法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如下:
1,行政處罰。非法占用的土地應當責令歸還。現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築物和設施,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拆除。此外,還可能被處以罰款;
2.行政處分。違法占地的主體是政府和部門或者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的,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對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3.刑事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壹般耕地10畝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大量破壞是指在耕地上實施建築物等非農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破壞。
綜上所述,擅自采挖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四條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建房,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