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警受理。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除少數交通事故案件采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外,大部分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都是依靠公安交管部門。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當盡快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如果交通事故各方均造成重傷或昏迷,路過的路人也有義務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2.調查。交通管理部門趕到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壹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壹名交警到現場處理,而適用壹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至少需要兩名交警。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其他部門幫助的,比如醫療救護部門。交警趕到現場後,首先要處理好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秩序。同時,對於壹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也需要進行現場勘查;
3.鑒定和審查。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當交通管理部門充分了解事故情況,綜合收集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分清事故各方的事故責任。如有異議,可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核;
4.刑罰執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損害賠償調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申請,公安交管部門可以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10天;
6.起訴。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