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以包括在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給合營企業的場地使用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提供的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中國企業與外國投資者合作時,可以用土地使用權或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作價出資。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中國企業不能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與外商進行合資、合作經營投資。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實現。第壹,改革國企,國家以固定價格劃撥土地使用權投資國企。此時,土地使用權應視為轉讓,國有企業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二是國企投資樓房、廠房等。,而廠房占地面積內的劃撥建設用地是同時“被動”投入的,但國有企業要繳納或沖抵土地出讓金。三是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繳納場地使用費。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允許國有企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方式進行固定價格投資,但要繳納場地使用費,國有企業和外商也可以約定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這樣,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就取得了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因為外商投資企業要繳納場地使用費,所以有人對這種土地是否劃撥產生懷疑,認為場地使用費具有地租性質也不無道理。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以固定價格直接投資,有人持肯定態度。他們認為,中國企業可以將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權以固定價格投資,或者經批準後與外商組成合資、合作企業作為合作條件。具體方式為:中方企業投資的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中方企業在投資或合作前應已取得土地使用證,並按出讓合同完成相應的開發建設投資;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中方企業應當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或者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我們認為,如果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的“土地使用權”或“場地使用權”理解為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那麽上述理解是不必要的,因為與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國務院55號令相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是特別法。但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非歧視待遇原則,國內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法律適用上不應有差別。另外,從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場地使用費的收取和土地使用權的劃撥方面的政策變化,以及土地使用權的劃撥性質來看,應該理解為沒有企業可以直接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當然,根據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國務院55號令實施前,中方合營者、合作者以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也應得到認可。
上一篇:哪些債權可以作為主動債權行使法定抵銷權?下一篇:農村戶口的人在城市學了幾年?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按照居民城鎮的標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