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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中文標簽怎麽處罰?

法律分析

當今社會,很多進口食品都很受消費者歡迎,但此時很多商家卻忽略了商品上是否有中文標識的問題。如果這些商品沒有中文標識,那麽就是違法的。壹般情況下,商家會被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蟲蛀、汙穢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食用的食品;

(十壹)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

(十二)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要求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銷售的食品,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並能保證食品安全的,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

請在此填寫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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