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國家強制性標準?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十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立項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強制性國家標準經國務院批準或授權發布。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制定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以下標準是強制性的:
(壹)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和產品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和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和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6)通用試驗和檢驗方法標準;
(七)交流與合作的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