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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個實施反避稅的國家

美利堅合眾國

美國是最早實施反避稅的國家。

壹,避稅地稅收制度對策

避稅天堂通常指的是低稅收或無稅的國家或地區。許多西方國家的居民公司往往利用其居住國的遞延納稅規定(即在國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潤以股息形式匯回母公司之前,母公司在國外子公司的利潤不被征稅的規定),在避稅地設立受控的國外子公司,實現的利潤不被分配或匯回,從而擺脫母公司居住國稅法的控制。有鑒於此,1962年,美國率先制定並頒布了避稅地對策稅制——國內稅收法典F部立法,規定受控外國公司的所有利潤,無論是否以股息分配的形式匯回美國母公司,都應計入美國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征稅,不得延期納稅。然後德國1972,新西蘭1976,日本1978,加拿大,法國1980,英國1984,澳大利亞1990,西班牙1990。

(壹)避稅地的確定

西方國家大多采用限制稅率的方法來確定避稅地,即凡是對外國控制的公司征稅低於壹定比例的國家和地區都被視為避稅地。比如日本規定是25%,英國規定是24.5%,法國規定是22%,西班牙規定是26.5%。然而,壹些國家采用枚舉法。例如,美國1994頒布的《關於修改482條款規則的暫行規定》中列出的避稅地有39個;而澳大利亞只列出了16外匯管制法,包括巴拿馬、利比裏亞、百慕大、列支敦士登、英屬維爾京群島、盧森堡、開曼群島、直布羅陀、巴哈馬、格林納達、瑞士、香港、馬恩島和瓦努阿圖。

(二)稅法適用的納稅人

由於避稅地對策稅制主要是針對國內居民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定的,各國稅法的適用範圍都強調控制因素的存在,體現為國內納稅人在外國子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因此,各國稅法壹般規定,境內居民必須直接或間接擁有境外子公司50%以上的投票權或所有權,每個境內股東必須直接或間接擁有境外子公司65,438+00%以上的投票權或所有權。符合以上條件者,方為合格。

(三)稅法適用的征稅對象

壹般來說,各國避稅地對策稅制中規定的稅收收入基本上是指受控外國公司的負投資收益,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而生產經營和商業活動的正投資收益通常不包括在內。美國稅法對此有詳細規定,包括受控外國公司來自各國的風險收入;來自國外基地公司的收入;外國公司參與國際公司合作經營被抵制項目的收入;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收入(如非法賄賂和回扣);來自未被美國外交承認的國家的收入。

(四)稅法規定的限制性措施

各國避稅地的稅制壹致規定,在適用稅法的情況下,子公司的相關收入應當按照母公司在受控外國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比例合並到母公司當年的收入中,壹並納稅,無論該收入是否已經分配給股東,納稅時都可以抵扣相應的外國稅款。

法律依據:

1991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頒布,我國首次在法律層面對反避稅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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