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我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執行期限可以延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延長期限。被執行人無財產的,法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已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距離案件執行立案已超過三個月,法院將終止案件執行。當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我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執行期限可以延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延長期限。被執行人無財產的,法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已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距離案件執行立案已超過三個月,法院將終止案件執行。當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案件的總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立即檢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要法院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