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傷害需要賠償。
體育運動本身具有壹定的危險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參與體育運動之前應當預見到這種危險性,也應當意識到體育運動可能造成的傷害。只要自願參加比賽,就願意承擔可能的傷害。但是,即使他人願意承擔風險,加害方也不能絕對免除無意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實踐中也有判例表明,這種情況下,法院壹般按照“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即雙方可以綜合考慮被害人的損害程度、雙方的財產狀況等相關情況,判令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適當賠償。故意傷害他人涉嫌刑事犯罪。
《中國足協紀律準則與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對打架鬥毆行為的處罰:在賽前、賽中、賽中、賽後參與打架鬥毆的運動員和官員,將被暫停(運動員)或禁止進入替補席(官員)至少6場比賽,並處以至少3萬元罰款。如果同壹隊中有多人參與打架,該隊的俱樂部或成員協會將被罰款、扣分或以其他方式處罰。
河南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東發表示,我國《體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爭議,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和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目前我國還沒有體育仲裁機構,體育仲裁制度也不完善。運動場上的傷,大多是主辦方和上級部門處理的,比如罰款,停賽等。很少有人被追究民事責任,更少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個人組織的體育運動中的傷害更有可能不了了之。如果在類似運動中受傷,要準備好相關證據起訴法院,由法院確定責任,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暴力發生在賽場上,參與者是運動員。這些特殊性都是不可原諒的。在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下,類似的傷害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處理。行為人未造成輕傷以上,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罰款、拘留等刑事處罰。給被害人造成輕傷、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行為人應當依照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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