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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工程合同中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有什麽區別?總價合同由國家確定的工程量清單在不附實際情況的情況下如何調整?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固定總價,如果雙方沒有另行簽訂增加工程量的簽證,總價將不予調整。固定單價合同為固定單價,其工程數量以實際數量為依據,其單價按合同價格計量,其單價不作調整。設置總價合同時,工程量清單不附實際情況,在沒有額外簽證增加的情況下不會調整。

法律分析

固定包幹合同是總承包,保底到死。幹完這個活給這麽多錢,以後不管發生什麽費用,都不會有多余的錢。固定綜合單價是根據工程量來算錢的,事先會有壹個預估價,合同上也註明以實際工程量為結算依據。實際工程量必須以三方認可的書面文件為準,以便結算。沒有書面依據是不會給錢的。工程量清單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約束力(工程量不可調整),工程量標註在合同圖紙上,而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內容壹般具有合同約束力,以便於合同變更的計量和計價。意思是數量和價格的風險由承包商承擔,除非變更能增加錢。和固定單價:價格風險由承包商承擔,數量風險由施工單位承擔,結算時以承包商的價格乘以實際完成的數量進行匯總。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承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全過程,將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交付給業主。這是最典型的總承包模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壹條* *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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