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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關於聽證的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在聽證前告知相關信息。聽證會上,當事人有權參加,陳述意見,提供證據。聽證結束後,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和聽證意見,並告知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告知聽證前的具體情況,包括聽證的時間、地點和程序。行政機關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要求行政機關為其指定辯護人。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要求出席人作證和質證,陳述意見和提供證據,提出質疑和異議。當事人還有權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提出質疑,對行政機關所依據的法律及其適用進行辯論。同時,行政機關還應當保證聽證筆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和意見書,並將聽證內容和結論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權對該意見提出書面意見,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要求重新聽證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

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的。當事人該如何投訴?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也有權要求聽證。

行政處罰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也需要遵守程序和規定,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行政處罰法》關於聽證的規定為當事人合法申訴提供了途徑和保障,有助於維護社會公正和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並及時選定聽證員組織聽證。聽證員應當由行政機關的專業人員或者其他專業人員擔任。當事人對聽證員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更換聽證員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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