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女人生不生孩子,完全由她自己決定。男方無權幹涉,就算是合法夫妻也無權幹涉,更何況關於無結婚證非法同居的問題。
法律認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是否生育需要夫妻雙方同意。雖然夫妻雙方都享有相應的生育權,但當夫妻雙方就生育權發生沖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自己的權利。女方生育權是基於人身權中的生命健康權,男方生育權是身份權中的配偶權。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應首先關註生命健康權,而不是配偶權。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最高法院關於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規定法院調解不成,就判離婚。如果沒有結婚證,那就沒什麽好評判的了。
第壹,生育決策權是女性特有的權利。與女性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相比,男性的生育決策權處於較低的地位。如果二者發生沖突,男性的生育權應該讓位於女性的生命健康權。畢竟生命健康高於壹切。
第二,女性自己決定墮胎,並不意味著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權。這是因為在胎兒出生之前,它只是女性身體的壹部分,每個人都有權處置自己的身體,所以女性有權決定是否有胎兒。這種行為可以認為是對他人無害,女性自己的“自殘行為”。
男女都有生育的權利,也就是有生育的自由,但女性有決定生育的權利。婦女可以不經配偶同意選擇墮胎。同時,男性完全可以認為夫妻二人因生育問題而離婚,屬於《婚姻家庭法》第1079條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