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標準工時制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0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衍生問題:
計算工時有什麽特點?
1.壹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
2.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期內,特定壹天(或壹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多少小時,只要壹個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工作時間總和不超過標準工時制度計算的工作時間總和,就不視為加班。超過的,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延長時間平均每月不超過3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