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經批準的生產、進口而未經批準,或者依照本法必須經檢驗而未經檢驗的銷售的;
(3)變質;
(4)被汙染;
(五)使用依照本法規定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
2、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
3.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
4、缺乏標明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
假藥劣藥不僅治不好病,長此以往甚至會耽誤病情。更關鍵的是,假藥、劣藥被流放到市場後,會損害社會中最基本的聲譽,人們會對藥監部門失望。我們必須要求地獄付出代價,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作為參與銷售假劣藥品的醫務人員,理應受到嚴懲。
3.假藥銷售金額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麽?
1,銷售假藥,銷售金額及量刑標準如下:
(1),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產、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劣藥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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