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對方是指雙方或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都實施了不法侵害。互毆的認定壹般是當事人在有能力逃跑的情況下還在互相打鬥。所以在有人追著打的情況下,可以先逃跑,然後再想辦法報警。如果可以逃避,卻選擇糾纏和毆打對方,很容易被認為是相互打架。
打架鬥毆的認定責任如下:
1,對雙方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造成對方輕傷,可以治安處罰;
2.對方受輕傷或者重傷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壹方有過錯,導致雙方互相鬥毆,可以相應減輕對方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互相打架的處罰如下:
1,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等。,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萬壹對方毆打當事人,能逃就盡快逃,跑到安全的地方盡快報警。如果直接還手,可能會被認為是打架。打架鬥毆可能會被行政拘留。如果行政拘留會留下無法消除的記錄,盡量不要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