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的分類首先明確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益。國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政府保護方面,體現了政府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原則。在壹定程度上,未成年人在法律下享有哪些權利,主要取決於政府和相關部門在保護兒童權利方面應該做些什麽。比如規定政府要承擔隨子女生活的農民工的義務教育責任。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會更加關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比如,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證其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教育部門需要制定應對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司法保護強化了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院應當依法對司法活動中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等。不得泄露可能推斷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其他相關信息。在法律責任方面,明確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此次修訂在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方面有諸多亮點。其中,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節儉意識的培養和網絡保護作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進壹步落實了監護人、學校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