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法律要求是什麽?
1,雙方自願
首先,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幹涉。壹方脅迫另壹方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2.達到法定年齡
男人不應該在22歲之前結婚,女人不應該在20歲之前結婚。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男女雙方都有權決定是否結婚以及何時結婚。
3.沒有法律禁止的條件。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有直接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及其後代的親屬。父母都包括在內。比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
旁系血親是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雖不是直系血親但與自己同宗同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三代以內血緣關系的親屬。這裏的三代是從自己算起的三代。
4、符合壹夫壹妻制原則。
結婚申請人只能是未婚、喪偶或離異。如果壹個男人或女人違反這個原則結婚,那就是無效婚姻,沒有法律效力。
婚姻是壹種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手續。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沒有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總結壹下,領結婚證要求男生22歲,女生20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