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競爭的表現形式很多,惡意競爭往往是對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破壞,所以惡意競爭是違法的。惡意競爭情節惡劣的,將構成刑事犯罪。
惡性競爭是指企業以遠低於行業平均價格甚至低於成本的價格提供產品或服務,或者采用非商業不正當手段獲取市場份額的競爭模式。
惡意競爭可分為以下七種內容:混淆行為、虛假宣傳、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有獎不正當銷售、詆毀商譽,均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不同情況,可處以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競爭的主要行為如下:
1.侵犯註冊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冒用或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銷售商品,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2.關聯單位工作人員的行賄交易。通過賄賂尋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對其他競爭對手造成不利影響。
3.欺騙、欺詐、虛假宣傳等手段騙取消費者信息,誤導消費者消費。
4.通過盜竊、賄賂等手段騙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並利用商業秘密打壓競爭對手的行為。
5.通過壟斷排擠競爭對手,讓競爭對手無法參考正常競爭。
惡意競爭的表現形式很多,惡意競爭往往是對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破壞,所以惡意競爭是違法的。惡意競爭情節惡劣的,將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