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代表國家進行幹預;當事人不得選擇法官;民間組織參與其中;當事人可以選擇壹名仲裁員。
第二,審判和裁決公開不公開?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原則上,審判和裁決不公開。
第三,解決民事糾紛的範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合同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四、程序規範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範的要求更加嚴格,並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有嚴格的程序規範。
5.壹審終審判決和二審終審判決有區別嗎?
兩次審判是最終的,壹次是最終的。
六、回避人員不同?
適用於法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僅適用於仲裁員
擴展數據:
1,轄區不同。民事訴訟受法律管轄,確認法律規定的管轄,或者合同約定的管轄。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前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
2.審判是不同的。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除了壹些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外,審判壹般公開進行。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但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並約定仲裁庭成員人數的除外。案件審理壹般不公開進行,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3.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中國仲裁委員會實行壹裁終局制,實行司法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文書與仲裁文書的區別;
(壹)生產主體不同。
除當事人外,仲裁法律文書與民事訴訟文書有明顯的區別:仲裁機關是仲裁法律文書的主體,人民法院是民事訴訟文書的主體。只有法律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才能具有相應的法律意義或法律效力。
(2)生產適用的程序和依據不同。
仲裁程序適用於仲裁法律文書,依據的是仲裁程序規範;民事訴訟文書受制於民事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法律規範。
(3)執行效力的形式不同。
由於仲裁機關沒有強制執行能力,仲裁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如果壹方逾期不履行,另壹方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有執行能力。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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