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溝通解除合同,得到用人單位的理解。用人單位可以出具解約書解除合同,也可以寫好協議並加蓋公章後解除用人單位留存的協議;
2.學生提出解約後,學校的就業中心會根據學生原簽約企業出具的解約函或寄回三方協議,做出舊的三方協議,重新給出新的三方協議,讓學生重新簽約新的公司。
簽訂第三方協議的註意事項:
1.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就業協議自動終止;
2.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壹定要註意是否與用人單位有效印章上的名稱壹致。如果不壹致,協議無效。學生填寫專業名稱時,應與學校教務處專業名稱壹致,不能縮寫;
3.試用期和試用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壹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的長短,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科研院所壹般采取試用期,壹般為壹年。試用期和試用期只取壹個,另壹個劃掉;
4.違約賠償金。根據學生和雇主之間的協議。很多單位為了“留住”學生,規定高額違約金來約束學生。學生可以在談判中爭取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超過5000元;
5.現行畢業生就業協議為“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單獨約定權利義務。畢業生可在備註欄說明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如遇糾紛,可及時向法院舉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用人單位填好蓋章後,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核實蓋章;
7.對於違約現象,協議中寫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協議。壹方不當解除協議或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向另壹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 _ _元”。學生要明白,違約不能掉以輕心,壹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會影響自己的信用記錄。
綜上所述,解除合同後,學校就業中心壹般要求學生出具原簽約企業的解約函或寄回三方協議,才能為新的三方協議學生重新簽約新的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