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要求,企業應於2015年6月30日前向工商部門報送2013年度報告。企業應當在報送2014年度報告並公示前,報送2013年度報告並公示。
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業未按原規定辦理年檢手續,但工商部門未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應當依法提交年度報告並予以公示。
今後,企業應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工商局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如未按要求履行報告義務,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違法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對未按要求履行及時公示義務的企業,工商部門將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未公示的,工商部門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公示。
對未履行年度報告和公示義務的企業,工商部門自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6月30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公示。
工商部門發現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通過公示的企業地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將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公示。
異常名錄中的企業滿3年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國家工商總局或省級工商部門將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五年內未公布年度報告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省級工商部門應當將其從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去除。
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企業信息將作為重要考慮因素,列入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可能會被限制或取締。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2.違反者可給予行政處罰。
企業違反信息公示義務,如未按時公示或隱瞞真實情況,或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工商局對企業公示信息進行抽查。
工商部門將接受公眾對企業不實信息的舉報,並將在年報公布後隨機抽查企業信息,抽取不少於3%的企業進行檢查。工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核查、網絡監控等方式進行檢查。,也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抽查結果由工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