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或國家所有,不能直接轉讓給子女或孫子女;只有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才能轉讓或出租給個人。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壹旦被轉賣或出租,當事人將無權再次申請宅基地。因此,如果農村房屋的所有權需要過戶給孫子女,必須通過合法繼承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而不是簡單的過戶操作。
農村房地產所有權:
1.農村房地產權屬的確定:農村房地產權屬通常與土地使用權密切相關,需要根據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承包經營權來確定;
2.農村房產繼承規則:農村房產繼承通常遵循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原則,以直系血親優先;
3.農村房地產轉讓的限制:農村房地產的轉讓受到壹定的限制,通常不能隨意轉讓給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農村房產過戶手續:農村房產過戶需經村委會或鄉鎮政府審核同意,並辦理相應過戶手續;
5.農村房地產政策法規:農村房地產的管理也受到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影響,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
綜上所述,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直接轉移給孫子女,只能通過合法繼承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轉移。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只有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可以轉讓或者出租給個人。壹旦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轉賣或出租,當事人將失去再次申請宅基地的權利。因此,要將農村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孫子女,必須遵循法定繼承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