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主體通過本行為從行政相對人處取得的壹切,應當返還給行政相對人;
(2)應取消強加於另壹方的所有義務;
(3)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二、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壹)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是由於行政主體的過錯造成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賠償。
三、撤銷行政行為的條件:
(1)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有缺陷。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
②行政行為不當。不當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構成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
1,行為主體有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為。比如,行政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2.行政行為內容重大且明顯違法的;
3.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者行政行為程序極不公正,違反最低限度程序規定的;
4.行政行為形式存在重大、明顯缺陷的。
5.行政行為的撤銷和無效有什麽區別?
無效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因明顯、重大違反法律而自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因被認定有壹般違法行為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有權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壹)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向其中壹個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